刘蕴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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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1日 13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情况 :原告系某村村民,认为自己属于村集体组织的一员,村委会的履行职责情况不仅关系到村集体的集体利益,也与其本身的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切身利害关系。为了了解村委会成员的履行职责具体情况,原告书面向村委会的上级镇政府书面申请,要求近十二年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予以公开。镇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作出了不受理的决定,所以原告向法院起诉镇政府,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镇政府的不受理决定书等证据。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并不关联,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于法有据。在法院审理中,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文件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作为村民,相关政府信息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公开该相关政府信息。最后,法院采信了原告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镇政府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判决被告镇政府依法受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对原告申请的内容公开。原告胜诉。

2、综合案件情况律师点评:该案的关键点是选准起诉事项。因为原告认为村委会、镇政府、县政府所属的多个部委办局等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并提供了线索。为此,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这些线索逐个评估、审核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判断从哪个线索入手,以便选准起诉事项,搜集组织证据,提高胜诉率。经过四、五天的筛选后,律师决定从不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事入手,搜集好证据,提起诉讼。此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律师除了证明告属于村民 ,与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外,还研究、解读了包括《村民委会员组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等多项文件规定,前后达40多份,从中摘录了必须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的内容。为案件最终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建议:政府及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等所明文规定的。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或法人,也得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并注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对那些损害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要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敢于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