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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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发布者:王淑婧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19731人看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019820日起

日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

5年期以上

2019.8.20

4.25%

4.85%

2019.9.20

4.2%

4.85%

2019.10.21

4.2%

4.85%

2019.11.20

4.15%

4.8%

2019.12.20

4.15%

4.8%

2020.1.20

4.15%

4.8%

2020.2.20

4.05%

4.75%

2020.3.20

4.05%

4.75%

2020.4.20

3.85%

4.65%

2020.5.20

3.85%

4.65%

2020.6.22

3.85%

4.65%

2020.7.20

3.85%

4.65%

2020.8.20

3.85%

4.65%

暂收录至2020820日,数据来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附:《宁波中院发布: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

为便于统一宁波市两级法院相关裁判表述,我们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范畴,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二、判决主文部分关于利息的表述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合同中关于利率有 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从约定; 无明确约定的,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表述;

(二)对于截至2019820日的利息,仍应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XX日起 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对于跨越了2019820日的利息,应 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 如: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XX日起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对于起算点在2019820日之后的利息,可表述为“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上级法院如有其他意见,以上级法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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