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4月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案外人岳阳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因房地产开发建设急需资金,于2012年8月20日以早以注销的案外人××名义向本案被告××借款,当时被告自己资金并不充足,但因××向被告承诺,被告只要能够从其他人处借得款项给××,被告就能够获得5%的中介费以及3%的月利率的好处,于是被告转而向原告××和案外人××联合借款65万(其中,原告出借50万给被告,案外人××出借15万给被告),被告许以2%的月利率,并约定于每月21日之前被告负责按原告××和案外人××的出资额将放贷息金分配到位。
2012年8月20日,××也应被告要求将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区字第××号房产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办在了被告名下)。之后,被告立即与原告××和案外人××签订了《联合放贷协议》和《连带抵押担保协议》,并向原告××以及案外人××分别出具借条后,同时将该他项权原件抵押在原告处用作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然后,原告××和案外人××才将全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被告。以上事实结合(××)楼民速初字第××号生效判决亦可知晓。
在原告××,案外人××如期付款后,被告只按约支付利息至××年4月份,之后被告就没有继续按月支付原告××和案外人××的利息,本金亦未归还,原告几经催讨,被告仍然未能归还所借款项,故原告只能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湖南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