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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代理意见

发布者:任一果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8日|分类:经销代理 |466人看过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委派任一果律师、刘展实习律师参加庭审,代理人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同等享有被告××居委会××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同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前提是依法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本案中,原告××,原户籍是岳阳市××。1995年原告××与家住××社区××组的周××结婚,因此把户口迁到了××社区××组至今。1998年原告××与妻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而后原告只身前往深圳打工,一直到2014年才回到家乡。原告××回到家乡后始知2006年××组已开始土地征收,村组一直都未通知原告。原告回家后多次找到村组索要要田地征收款,均遭到推脱拒绝。原告为此多次找政府相关部门反应情况,政府多次组织村组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一直未解决。其原籍所在地的土地已经被收回,其基本生活的保障转而依赖于被告××组,在被告生活十余年,与被告××组之间形成的较为固定且具有延续性和依赖性的联系,并未享有其他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和城镇社会保障,且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权利,其存在的意义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障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的角度上看,原告具有被告××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征收补偿的权利,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认其同等享有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包括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社会保障等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个人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权利的前提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项权利是具有身份性的成员权派生出来的财产性权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现实意义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最大限度的保障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原告具有被告××社区××组的成员资格,理应享有因该资格权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之规定,被告××社区××组排除具有成员资格的原告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有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设立初衷,也不符合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虽然原告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对于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和事实,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代理人:任一果律师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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