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有限公司诉××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接受岳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任一果律师担任岳阳市××有限公司诉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听取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原、被告签订的《××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但被告一方面一直拖欠租金,另一方面被告于2017年擅自撤走全部管理人员,导致幼儿园无人管理,引发混乱,使得原告只能暂时介入,代为管理。也就是说,被告违约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以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原告解除合同合理。
二、被告应当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租金,同时支付从2016年8月20日至今的租金。
被告违约在先,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合法合理。一方面,根据生效判决(2017)湘06民终某某号,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租金56万元(截止到2015年9月5日)。另一方面,从2016年8月20日,被告一直拖欠租金至今,也就是说,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租金合理,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8月20日至今的租金亦合理。
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无因管理损失。
根据本案证人证言、其他书证物证以及被告方提供的2013年-2017年的收支基本情况表等,可以知晓被告于2017年11月份以后撤走全部幼儿园管理人员,导致幼儿园一时限入混乱,迫使原告代被告履行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原告可以主张被告支付原告代为管理幼儿园期间的全部无因管理的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工工资及社保、临时工工资及社保、供应商货款等共计360593.91元。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
任一果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