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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纠纷代理词(关联企业)

发布者:任一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经销代理 |1987人看过


   ××诉××公司、××分公司经济补偿金

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其与××公司、××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委派任一果律师参加庭审,代理人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被申请人没有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通知工会,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1、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服从工作安排,情节特别严重,实际是申请人拒绝服从第三人对其不合理的人事调令。

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起因是其拒绝了不合理的人事调令。追溯到2017年11月27日,第三人向申请人发出人事调令,欲将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调至××,职务为××,工资不变。但申请人认为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是第三人,而是被申请人,第三人无权对其进行调岗安排,于是拒绝了此次不合理人事调令上的安排,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申请人拒绝服从第三人对其不合理的人事调令。合情合理。

2、第三人无权开除申请人,被申请人配合第三人开除申请人属于严重违法。

因申请人拒绝服从第三人对其不合理的人事调令,2018年2月1日,第三人发出“关于开除××的决定”,决定认为申请人严重缺乏大局观及组织纪律性,对公司安排的重要工作调整拒不服从执行,为惩前毖后,严格管理,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立即开除的处分。

随后,为了配合第三人,被申请人于当天随即发出开除申请人的决定,通知中提到“(经××)管理与监察中心对××检查发现,××在任职期间,管理工作混乱,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影响极其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工作作风检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惩前毖后,严格管理,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可知,申请人因拒绝服从第三人对其不合理的人事调令被第三人发出“开除决定”,被申请人为了配合第三人,于2018年2月1日当天立即发出开除申请人的通知,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因为,企业对劳动者进行惩戒时,应当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企业应当与被惩戒的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与被惩戒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不能进行惩戒,即使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制定的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并具有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予以惩戒的违纪违规行为。即使企业与被惩戒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系关联企业,也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取代下级企业、子公司惩戒其劳动者。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享有惩戒权,本案申请人只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三人并未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对申请人本就无权管理,也无权开除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单方面配合第三人开除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明显违法。

3、××集团与申请人并无劳动关系,××集团不能直接取代被申请人惩戒申请人,故××集团规章制度不具有直接奖惩申请人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上讲,上级法人与下级法人、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依法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彼此独立的主体,相互不能替代。因此,上级法人、主管部门、母公司,也当然不能代替下级法人、所属公司、子公司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上级法人、主管部门、母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经过下级法人,所属公司、子公司自身自主的转换、转发文件,才能在下级法人、所属公司、子公司执行。而此时下级法人、所属公司、子公司已经是所要执行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实际制定者了。具有控股、事实上的控制、合同上约定和人事连锁的关联企业之间,股东、投资者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上级法人没有权力为其下级法人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要求其遵守。相应的,当具有关联关系的下级法人招用的劳动者违反其上级法人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下级法人无权直接据此予以惩戒。故××作为一级法人,其规章制度不具有直接奖惩申请人的法律效力。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在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在本案中,××分公司作为法人企业的下属非法人单位,未经授权,没有独立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是××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要适用于分公司的职工,则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尊重分公司职工的成员权,有分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参与,否则同样不能够适用于分公司员工。

综上,申请人不受第三人的管理,故不需要接受××有限公司管理与监察中心的检查,亦不需要服从第三人的工作安排。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也不是××,故《××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工作作风检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适用于申请人,因为××无权对申请人进行奖惩,××的制度本就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

退一步说,本案××集团规章制度即便适用于申请人,其内容也不合理,有违公平不说,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违背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更是违背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本也不能作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依据。

4、被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普通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构成开除的合法理由。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换言之,普通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构成开除的合法理由。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也未向申请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通知工会,被申请人开除申请人的依据不合法,理由也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各项经济补偿133000元

由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回到本案,申请人于2011年6月开始在××有限公司工作,××有限公司属于××集团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包括××、××、××、××等产业。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经××安排,申请人被调至××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1月,又经安排,申请人被调至××有限公司,2014年被调至××有限公司,2015年被调至××有限公司,2016年被调至××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从2011年-2016年,申请人一直在××下属的各关联企业之间工作,各关联企业与申请人轮流订立劳动合同。2017年,申请人被调至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分公司担任××一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间约定为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6月6日。也就是说,申请人从2011年6月开始工作,直到2018年2月1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共计工作年限为6年零8个月。所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二倍赔偿金为:9500元/年×7年×2=133000元。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共计133000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协助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需要用人单位带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非劳动者个人就能办理的。在经办机构审查核定后,劳动者需要在经办机构办理好银行卡,领取银行卡后,失业金会直接打到卡里面,一般经办机构审查核定后的次月劳动者才可以领取失业金。本案中,被申请人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有协助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义务。

综上,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全部主张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求仲裁庭采纳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公正裁决!

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

任一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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