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宅基地侵权纠纷
原告于1992年落户×市×村,因原、被告为同组村民,被告看原告长期不在村里,故将其已经流转给原告(原告已经政府批准获得了建房资格)的宅基地侵占,被告不顾原告已在该宅基地上打了地基的情况下,在原告宅基地上私自建房,后来因村里征收,被告又拿了隶属于该宅基地上的安置房指标和拆迁补偿款,原告知晓情况后,屡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因此成诉。
接受本案的委托后,本律师先是让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被告侵权情况属实。然后,本代理人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以及放线证明等证明资料整理收集好,提交到法院,同时找到了本案的关键性证人,并说服证人出庭作证。最后,再提请法院调查取证(因被告本人就是此次拆迁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故我们无法自行取证),以了解本案被告因侵占原告宅基地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以及实际拆迁利益和利息,还有安置房指标的具体信息。
综上种种,被告知道我方证据确凿,故多次找到我方意欲调解,最终在赔偿数额达到了我方当事人的心里预期以后,我方当事人在拿到了赔偿款的前提下,与之调解结案,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