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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发布者:苗纪平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88人看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

地址: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条        许可使用的商标(以下简称本商标)

1、名称:

2、注册商标图样:

3、商标注册号:第号

4、类别:第 类

5、商标注册年限: 。

第二条        使用范围

甲方许可乙方在以下范围内使用本商标。

1、    已经核准的所有指定商品;

2、    乙方创刊的商品目录、乙方制作或者合作的网站、广告宣传物、促销物;

3、    乙方的商号及乙方制作的网站的域名;

4、    乙方使用的票单、信封、名片、及其他乙方经营所需的印刷品等。

第三条  许可使用期限

  年8月21日至  年8月20日止。

第四条  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   甲方授予乙方普通商标使用许可权。作为本商标许可使用权的1年(每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以下,把符合的年度叫做“对象年度”) 的等价报酬(以下称为“年使用费”),乙方在对象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以下称为“支付期限”)之前支付以下规定的金额。

1)    根据乙方董事会批准或者报告的对象年度的利润表,该期净利润额为赤字时,免除年使用费;

2)    根据乙方董事会批准或者报告的对象年度利润表,该期净利润额为盈余、且有结转亏损额时,则需要支付相当于对象年度销售额0.0024%的年使用费;

3)    根据乙方董事会批准或者报告的对象年度利润表,该期净利润额为盈余、并无结转亏损的时候,则需要支付相当于对象年度销售额0.048%的使用费。

2、   方将年使用费的帐单于对象年度次年的5月20日(以下称为“请款日”)交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年使用费以日元为基准,年使用费的汇率使用由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布的请款日当天的参考汇率。并且,当请款日为株式会社三菱UFJ银行的歇业日时,使用其下一个营业日的参考汇率。

3、    乙方将第1项中规定的年使用费以电子汇款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的帐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实施第3项时发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本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另外,甲方于此合同签订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本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本商标的商品及服务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服务质量。

3、甲方须履行本商标的续展手续,并保证本商标的有效性。

4、甲方允许乙方将该商标的印刷直接委托给印刷商。

5、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六条  违约责任如下: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有为使用本商标的手续及相关文件。乙方须在许可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本商标,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本商标。

第七条  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审理管辖

1、本合同的解释适用日本国法律。

2、关于本合同的纠纷,以    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将本合同提交商标局备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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