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纪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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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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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字库版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者:苗纪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知识产权 |855人看过

其一,字库企业本质上应该属于文化创意企业


一方面,从字库企业的业务特点来看,字库企业的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创意设计”,而非“编程”;主要创作群体是字体设计人员,而非软件编程人员。字库企业最主要“产品”是基于创意,最终创作形成一个一个经过精雕细琢而成的“美术字”,而非“数据库”和“软件”,后二者归根结底只是前者的集中表现形式和传播、应用的工具和手段。


另一方面,从字库产生的过程来看也是如此。


某款字库诞生的前提是:设计师首先在脑海中获得想要表达的创意灵感和艺术风格,然后用手工,比如采用纸笔,或者用数字化设计工具,比如绘图软件,将设计师想要表达的创意和风格用数量不等的草稿字体表现出来(与此相类似的创作作品方式比如动画片或者影视特效——在完美效果呈现之前,都会有美术指导和设计师在平面上设计出草图,然后输入电脑,由电脑根据设计草图进行一帧帧的再创作,使创意草图最终成为能够表达,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后,会由设计师(可能是1人,也可能是多人),将完成的草稿字体通过专业的字库设计工具,对草稿字体进行再创作。由于汉字在笔画、重心、间架结构、平面空间美学要求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字库形成过程中,设计师需要在保持草稿字体的艺术风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艺术修养与理解,对每一个字都要进行再创作。


再创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每个字的笔画如何调整会使该字整体上更加协调美观,间架结构如何调整可使某个字形态稳定,空间划分合理,黑白对比适当。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同样结构或者同样偏旁部首的字,由于汉字构成的复杂性,设计师都要根据每个字的具体情况,进行最适合该字的艺术再创作。同时,字库本身也有艺术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因此设计师会在所有单独字体完成后,根据该款字库的特性,进行各种相应的组合或设计,如内文排版,海报设计,logo设计,中英文混排等,对需要调整设计方式的字进行逐一调整,使之逐渐达到设计师要求的完美效果。


在整个设计完成后,会由后期的技术人员将所有字用技术手段进行汇集,使之方便被计算机调用、识别以及应用。所以说,字库的产生过程,实际上就是对每一个字进行创意设计的过程。


再一方面,从字库产品对社会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来看也是如此。在过去,文字的主要功能的确最主要是作为表达思想的符号。但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伴随着专业字库企业的诞生,文字,尤其是汉字,在经过专业人士的设计后,开始具有了更多的仪态、风格,可以传达出丰富多彩的感情和意念。通过跟图片、视频等要素结合,能够更恰当、更形象地表达出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比如:“汉仪菱心体”具有的醒目的冲击力和脱俗气质、 “汉仪秀英体”具有的独出心裁的造型和亲切活泼温婉的美感、“汉仪雪峰体”具有的独特的高度形象化图形化如雪山般的外观、“方正倩体”具有的柔美飘逸的特性、“方正卡通体”具有的稚拙可爱的特点等等为数众多的字库,已经成了各类广告媒介想更多表达产品或企业特性,提高媒介识别度的首选或优选字体。



其二,对于字库单字的著作权,应该一分为二地具体判定


首先,并非所有的字库单字都是美术作品,这一点是肯定的。


基于不同汉字的笔画、结构区别,对于那些笔画、构造过于简单,整体外观缺少独创性的单字,比如“一” 、“二” 、“三”等等,的确不必认定为美术作品。


其次,断言所有的字库单字都不是美术作品,也显然以偏概全,是错误的。


针对各款字库的特点,汉字字库大体可分为“书法字”、“正文字”和“美术字”三类。


书法字,指由古代或者现当代书法家创作的字体,经字库公司数字化之后的书法体字库。这类字库根据书写者不同,可区别情况确定是否应予进行美术作品保护。


正文字,包括楷体、宋体、黑体、仿宋等用于书报刊及其他文件中,通常一次性被大量使用的印刷书体。这些印刷书体的原型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加之不同字库公司之间的产品区别度不大,因此可寻求其他更合适的著作权保护方式。


美术字,则是专业公司雇请专业设计人员,通过创意构思创作的特殊汉字,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将这种审美性和艺术性扩大到某些汉字,则形成了具体一款一款的“美术字集”即“美术字库”。因此,针对这样的“美术字库”中的每一个具体的汉字,则应该视其整体、局部等外观特征,做适当区分。对于那些外观与“常规字”相比有明显变化或改进的字,应视为美术作品;而对于那些笔画过于简单、外观明显雷同的字则予以否定和剔除。


同时,个人认为,判断是否为美术作品与创作手段、工具、难度等无关,即,无论该字是手写、手绘、刀刻,还是计算机设计出来的,只要是独创的,体现了美感,就应该被认定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例如雕塑作品,在发展到现代雕塑阶段,创作雕塑的工具和方法除了我们通常概念中的泥刀、石锤进行敲敲打打以外,已经在使用大型工业器械、化学手段,通过模具锻造、剪裁切割、焊接等进行创作。由于雕塑所具有的独创性和艺术性,无论传统雕塑还是现代雕塑,它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后,“一刀切”地全盘否定单字的著作权,等于变相扼杀了字库产业


一方面,在实际应用上,企业绝不可能使用整体的一款“字库”,而是使用某一款字体中的若干个单字,即:由单字组成的词组或者段落。最常见的使用对象,则是被用来制作商标、产品和服务名称、广告语、企业理念宗旨,等等,并且被放置在显眼、重要的位置。所以,这种使用的目的也说明,企业对于该款字体的使用,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表现出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美学价值。


另一方面,单个汉字的著作权,是字库企业的核心价值所在,一旦被剥夺,字库企业则只剩下所谓的“字库”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字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由于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可能在同一时间、空间中获得内含所有单字的著作权体现,因此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很难实现[s1] 。


所以,如果否定了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必然会造成这样现象:一方面,大量的企业可以堂而皇之地使用某款字体的某些单字,利用和享受着字库企业的创意成果;而另一方面,该字的设计者——字库企业却无可奈何,得不到任何回报,字体创意设计逐渐萎缩,最终将导致字库企业无法生存,甚至出现整个字库产业都被扼杀掉,最终陷入传统汉字文化在信息化时代无法得到继承和发扬的困境。



其三,字库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其主权属于字库企业


我们应该明确,字库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其主权属于字库企业。既然是私权,那么关于该项创新作品是否要保护,从哪个角度保护,如何运用,坚持或放弃哪些权利,等等,都应该是权利人即字库企业的自由选择。而不是由那些所谓的“国际标准”、“业界共识”甚至“专家”所决定。


一方面,字库企业在对字库的权属性质定位和行使上拥有自主性。


基于字库系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复合这一特性,字库企业在行使该权利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侧重美术作品,还是侧重软件,抑或是二者分别行使,均应由字库企业自主决定。


当然,字库企业行使权利要遵守法治和契约精神,即:字库企业实际行使出去的权利大小多少,均应严格按照其法律和“授权许可协议”的内容执行。


另一方面,字库企业在字库的维权方面也应是自主的。


目前来看,字库常见的侵权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广告、印刷、图片输出等企业,这类侵权主体属于利用字库“间接受益或牟利”,即通过对字库软件的使用,形成自己的设计作品,卖给委托方获得收益。另一类则是最终使用字库(通常是使用其中部分款式的部分汉字)的企业,属于“直接受益”,如:直接将字库企业的字适用到自身的产品包装或宣传广告之中,利用其美术作品的特性,达到美化和提高自身产品和服务形象的目的。


对于上述二者法律责任的追究次序和追究方式,则是字库企业的自由。



其四,字库企业行使权利没有阻碍社会创新,也未损害他人利益,


从字库企业的社会贡献来看,其创造的价值堪称广泛和巨大。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字库企业所创作的几百款各具特色的汉字,已经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无论电视、报纸、杂志还是互联网,无论店面招牌、商标还是产品包装,几乎到处都可以发现字库企业字体的各类应用,进而大大丰富了外在图文表现形式和水准,大大提高了公众的视觉审美感受。


从字库企业的创新回报来看,则堪称可怜。基于我国多年来尚待完善的知识产权环境以及公众匮乏的知识产权意识,无论是在利用字体间接获益的图文制作者行业,还是直接受益的企业主中,都存在着大量的未经授权现象。这种未经授权行为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字库企业合法权益。


因此可以说,当前,在字库创作方和使用方在产出回报、价值得失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


再者,即便字库企业通过有偿许可获得收入,也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选择权,尤其是那些设计公司、大型企业用户,他们既可以使用公有版权字体,也可以向字库企业购买许可,甚至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特定的字体。这样一来,反而会大大推动字体设计这种创意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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