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法沿袭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定罪量刑 一、不认为是犯罪 第六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123) 2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 二、3到10年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原法条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1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1人的,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0401) ★提示性规定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笔者:该司法解释时,嫖宿幼女罪并没有失效,现在当然构成强奸罪)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 ★明知是幼女的认定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 ★共犯问题 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 ★“在公共场所”的理解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 ★罪数问题 2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