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工伤索赔纠纷。木工张三在为某装饰公司工作期间,因脚手架架板断裂摔落,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张三委托张琴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索赔20余万元。
在仲裁中,张琴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成功驳斥了公司关于降低伙食补助、拒付护理费等不合理的辩解,并在一项关键争议——张三的月工资标准上,通过援引此前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作为有力证据,成功锁定了对张三有利的计算基数,从而奠定了高额赔偿的基础。
绵阳市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三受伤构成工伤。由于公司未缴纳社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公司承担。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张三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7,813.80元。张琴律师的专业代理是本案获胜并为劳动者争取到近18万元足额赔偿的核心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