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琴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3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文
原告代理律师:张琴,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文与被告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11000元整;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欠条上分别载明:今欠到李某文人工工费3891元(大写: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整),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计欠李某文人工费8100元(大写:捌仟壹佰元整),还款定于2020年农历新年时,以上总计12000元,2020年被告向原告微信支付1000元,剩余11000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催收,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文向本院提供《欠条》两份,两份《欠条》上分别载明:“今欠到李某文共计3891.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整)欠款人:贾某身份证:×××7417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贾某2020.1.18”;“合计欠李某文(人工费)8109元整(捌仟壹佰元)贾某:×××7417。还款:2020年农历新年时2020.1.18”。两份《欠条》上均有被告贾某签名。原告李某文认可被告贾某曾通过微信向其给付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贾某欠原告李某文劳务费有欠条原件为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文给付劳务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被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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