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尤xx、何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川0724民初2664号
原告:尤xx
原告代理律师:张琴,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
审理经过:
原告尤xx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尤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3000元及资金利息(从2021年1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立下借条载明“今借到尤xx现金23000元,此款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如未按时还清,按国家认可最高利息计息”。原告依约出借,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且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以各种理由不还款,故应当按照我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7日,被告何**向原告尤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尤xx现金23000元,此款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如未按时还清,按国家认可最高利息计息”。现原告主张被告出具欠条后分文未偿还,致使本案纠纷发生。
认定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xx持欠条、转账凭证能够证实被告何**向原告借款23000元的事实,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和答辩权利的放弃,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未在约定的2022年4月30日之前偿还,按照“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的规定,被应当承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息的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限被告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尤xx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资金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