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3月25日,甲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代某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一份《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东大国际(成都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灾后重建工程办公综合楼)中部分房屋经营使用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依法取得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物业经营使用权。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成都市,共计3套,建筑面积26.49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商用;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乙方按846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转让金,总金额224105元;甲方转让的给乙方的经营权期限为10年,即从2014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止。同时,代某作为甲方(委托方)与A酒店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签订一份《经营管理委托协议》,将与甲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所取得的房屋经营权委托给A酒店公司经营管理并由A酒店公司支付相关经营收益。
2019年1月18日,代某与甲公司、A酒店公司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代某与甲公司、A酒店于2013年3月25日分别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合同》《经营管理委托协议书》,就终止合同(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与代某于2019年1月17日终止《经营权转让合同》,代某与A酒店于2019年1月17日终止《经营管理委托协议》,代某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甲公司与A酒店公司违约责任。经三方协商一致,代某从2013年6月至今获得收益总额101,682.9元,代某自愿放弃从2013年6月至今收到的全部收益,该投资收益金101,682.9元甲公司将在退还代某投资款时予以扣除。甲公司退还代某投资款金额为122,422.1元,三方签字盖章后,三方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刻终止,同时甲公司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向代某支付投资款退款金额。甲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代某支付款项122,422.1元。
2019年4月17日,代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代某提交的代某身份证复印件、甲公司、A酒店公司的工商信息材料、《经营权转让合同》《终止合同协议书》《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甲公司提交的《终止合同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代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其义务。后代某与甲公司、A酒店公司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终止合同协议书》是甲公司与代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于2019年1月17日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甲公司与代某约定应退还代某投资款122,422.1元,对于代某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法律条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某退还经营权转让金122,42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