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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广西南宁律师

作者: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6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42次举报

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构成要件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该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应当由购买者根据合同法向销售者索赔。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三)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三、注意问题  


(一)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但不得向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索赔。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但是原则上,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并非承担连带责任,故作为受害人只能请求其中一人要求赔偿,而不得同时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注意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  


(三)注意《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一定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  


四、免责事由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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