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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国晖律师帮助原告追回货款697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作者: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4次举报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XX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男
       原告诉称,赵某与XX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赵某多次向XX公司订购货物,XX公司也按赵某之要求,将相应的货物提供予赵某。但赵某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经XX公司核算,截止于起诉之日,赵某共拖欠XX公司货款219718元,赵某签署客户对数表对2018年11月份及之前的欠款数额予以确认。而后赵某仅还款150000元,尚拖欠XX公司货款69718元未予偿还。XX公司多次向赵某催款,但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赵某经立即向原告XX公司偿还货款69718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赵某向原告XX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应付货款69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货款尚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州XX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697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6971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上述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长期有交易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购货物,但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通过整理各项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主张,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SHMS0558-126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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