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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工程款,国晖律师帮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令其就范【南宁律师】

作者: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6次举报

【案   由】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一: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二:保靖县XX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


       原告诉称,被告二系XX大厦的建设单位(发包人),被告一系XX大厦的总包单位,原告系XX大厦玻璃幕墙工程的分包单位。2018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一将XX大厦玻璃幕墙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15天内,原告提供竣工资料和报告由被告一组织验收,超过30天后仍不能按时共同验收时,视为自动验收合格。同时约定,被告一接收到原告合格齐全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审计完毕,超过30天仍无审计结果,则视同被告一认定原告报审数额按报价结算支付工程款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1月19日将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提交给被告一,被告一也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总造价予以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一仅支付330万元工程款外,余款7766613.7元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一上述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告二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766613.7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34615.2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9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02203.84元)。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8368817.54元。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一承担。
       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遂撤回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双方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5万元,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二、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直至审计结果出来为止,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诺2022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放弃对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权利,并不以任何理由采取其他措施向被告讨要工程款。


       三、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同意保靖县XX大厦幕墙工程结算以涉案项目建设单位保靖县XX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审计为准,如保靖县XX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涉案项目未进行审计,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结算金额以审计为准。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720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207元由原告湖南XX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式叁份,原被告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提交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留存。


       六、本协议于2019年12月27日签字盖章即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是XX大厦工程的分包人,与被告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一拖欠工程款,被告二作为发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被告一、被告二列为共同被告。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赶到湖南处理诉讼事宜,首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告一的财产被冻结后主动表示愿意和解。最终在律师介入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83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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