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四川

刘光城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30-21:59

  • 执业律所: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52026775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四川高院决定今年起在我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发布者:刘光城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1137人看过举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四川高院于201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根据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四川高院决定今年起在我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一、试点法院

全省三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纳入本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案件范围。


三、试点案件适用赔偿标准

  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上述标准计算。


四、试点启动时间

试点工作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四川 内江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52026775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9030

  • 昨日访问量

    7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光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