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居住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它首先是一个物权,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而不是居住的权利,和我租了一个房子我有居住权,这个说法是两个概念,大家要明白。
这个就像是我买的房子一样,也是物权的一种,是一种绝对权利,没有人可以侵害。
《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有关居住权,我也百度了一下,有很多解读,都有道理的。但我就想说一个点,就是农村宅基地房屋设立居住权的问题。
就民法典的规定来说,我在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上盖房,然后再通过签订合同,并登记的方式设立居住权,是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的。那么我的住房问题就解决了,我就不用买房了。
实际上在设定居住权的时候,就是为了解决高房价住房问题。畅想一下,我在西安市郊区的农村自己盖一个房子住进去,有什么不好的呢?现在一套房子动不动上百万,我几十万盖了房子,还可以买个好车再装一装,何乐而不为?
现在就是登记生效的问题,物权登记部门是否给你登记?我觉得如果可以登记,那就意味着这是一个可行的路子,那么高房价的终结也许真的会来。当然这个可能性很小,那么多人炒房,如果房价暴跌,当然不好,相信政府也是不愿意看到的。
实际上,这些都在变化,最近新闻就提到了宅基地房屋继承之后可以登记的问题。那么引申一下,既然这个都可以登记,那我登记一下居住权是不是也可以?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