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见到的诉状,九成九的诉状,诉讼请求里面最后一项一般都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不懂的还以为这是原告一方有权利请求的。从我实习开始,诉状一般都是这样的,这么多年大家也就这么做了。可是,实际上,这种作法是没必要的,只不过是大家都这么做,似乎就成了这么做是对的?大家能想象吗:我们遇到的绝大多数诉状都是有这个问题的。
实际上,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所以,结论是:诉讼费用是有法规规定的,是由败诉方承担,具体情况由法院掌握。
具体到离婚案件,上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均担诉讼费。所以,结论是,离婚案件中,或者说,民事案件中,没必要在诉请部分专门明确一下诉讼费谁承担的事,这个事,原告管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