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得出结论: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无效。这种无效,指的是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疾病,具体是什么病?
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我再翻找翻找,1986年卫生部(已撤销)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一、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卫生部这个规定,效力先不说,是不是属于“医学上认为”也不说,至少,这也仅仅提到了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
你仔细看,结论是,这个所谓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不明确的,没有一种病是法律明确规定,患这种病的话结婚就无效。没有明确规定哪种病不能结婚。
在网上一搜,有很多说法,比如艾滋病、精神病、智力低下都不能结婚等等。但是这些结论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自己认为而已。至少据我所知,所谓精神病,现在成为精神异常,这个是很多病症的统称,而非一种病,比如抑郁,也是精神异常的一种。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偶尔抑郁,怎么可能不让结婚?
这其实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法律之间立法的时候没有衔接好。实际上,明确患某种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也是很有问题的,因为病情必然有轻有重,一刀切很成问题。再者,科技在发展,很多不治之症已经可以被治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