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问题,主要是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这个里面没有提到,如果是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该处理的问题。很多人其实不太明白结婚登记的意义,认为住一起了就是结婚了,或者都差不多。其实还是有差别的,登记结婚了,双方就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婚姻法保护,而没有登记结婚,严格来说,还是属于同居关系。分手时,适用的法律规则是不一样的。
这个虽然严格来说也属于“未办理结婚手续的”的一种情形,但是又有特殊性,在该情况下,如果判决返还全部彩礼,会对女方很不公平。因为婚约的解除,一般而言对男方的影响较小,对女方的影响较大。
一般认为首先看当地是否有大家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风俗习惯的,依照该风俗习惯处理。没有风俗习惯的,还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男方悔婚: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如果是男方悔婚,我认为这个不属于女方过错,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相对而言,退还彩礼的比例一般应比较小。退婚的影响,对导致女方在婚姻市场的价值降低,必须对女方有所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女方悔婚:
这种情况,也要考量到女方的权益平衡问题,但是相对而言退还的比例就可以提高一点,因为虽然已经共同生活,但是毕竟是女方毁约,毕竟双方也没有领证,这种情况下,就体现出了“不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的含义了。
当然还要考虑一些其他情况:彩礼的实际适用情况、女方回赠的情况等。
总之,结合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辽宁高院明确规定:同居名义生活时间较长,甚至有子女的,一般不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