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6日,张某与被告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土地所有权属于白云区太和镇某村的地块作为出资,与张某合作开发房产。事后张某出资500万元。现因各种问题导致纠纷,无法继续合作,于是张某决定起诉,要求返还500万元投资款。
律师分析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不是太和镇田心村村集体成员,其依法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任何权利,故无权以涉案地块作为出资;且被告也未取得集体土地建房所需的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文件。另,张某与被告均不是该村的村集体成员,因此,其也无权在涉案地块上建房。
法院判决
《合作建房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依法应当返还500万元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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