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1日,在一档广播节目中,我们探讨了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问题。案例中一个11岁的男孩在半个暑假的时间里,花了3000多元购买了许多卡片盲盒,家长欲退款,商家却以盲盒打开后不能再利用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1岁的男孩,短时间内花费3000多元购买盲盒,其行为很难说与其智力、年龄相符,在父母不同意不追认的条件下,孩子的行为当属无效。
孩子的行为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商家一方、孩子与家长一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的规定,在现实的审判中,“乱花钱”的损失,商家一方、孩子与家长一方都要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对于商家而言,在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易的时候要尽到审查的义务,尤其对于一些比较新奇、容易刺激消费欲的商品,存在让未成年人失去判断力、自控力的可能,销售时更加需要注意。而家长一方,要及时关注孩子的消费情况,在平时也应该给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现实的案件里,因法院认定的双方责任大小的不同,就孩子的消费金额,商家一方和孩子家长一方按1/3,2/3的比例承担责任的有,50%,50%的也有,80%,20%的也有。
2021年08月18日
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