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吕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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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未保价快递灭失,能够全额赔偿损失吗?

发布者:陆吕杰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651人看过

寄件人和承运人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相应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已经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就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额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未做保价的物品,国内快递公司大多制定了最高赔偿限额的条款,比如,最高额可能是快递费的7倍,也就是说最多就赔偿7倍于快递费的金额,这对邮寄高价值未保价物品的寄件人是相当不利的条款。实际审判中,法院观点分歧也较为明显,有些认为应当适用最高赔偿限额条款,有些认为最高赔偿限额条款损害了寄件人利益,是格式条款,不应适用。所以如果需要运送贵重物品,我们还是建议进行保价,避免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毁损或灭失,引发争议或产生无法全额赔偿的风险。

2020年11月2日

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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