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吕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简评:山东乳山公务员 “投毒”案,能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发布者:陆吕杰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4333人看过


山东又火了,网传山东乳山市一名公务员因对干部任用不满意,网购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自2017年8月开始,通过针管注射进统计局日常喝的大桶水里,致统计局多人身体健康受影响。

最近,乳山市官方已经进行了辟谣,乳山市统计局确有员工于某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医用注射液一事,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正依法审理中。同时乳山市官方指出网传信息具有明显夸大和编造成分。

既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那么该案基本就是涉嫌刑事犯罪,很多网友都一下子联想到了“投毒罪”。

投毒罪,现在通称“投放危险物质罪”,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乳山官方披露的情况是“员工于某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医用注射液”,仅仅只有18个字,据此,我们认为尚不能绝对地说于某就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从法条来看,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于某“投毒”的地方是单位饮用水,确实有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可能。但从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来看,于某投放的“物质”是否是“危险物质”却是有待专家验证的,因为无论是“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还是官方说的“医用注射液”都不是一般观念中的“毒药”,不论是“激素”还是“医用注射液”都不必然对人体产生毒害性。

所以,这个案件,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不信谣,不传谣,静待官方披露更多案件细节。

2020年10月27日

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