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40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进行了定义,“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重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有死刑的。但当然,存在死刑不代表必然能够被判处死刑,梅姨是否罪重至死,还仰赖于进一步调查和更多犯罪情节的披露。
根据网络公开的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案件数不等于实际发生的案件数),苏州地区近些年也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每年1到2件,有部分案件由于是由家庭纠纷、情感纠纷引起,判刑较轻。判刑较重的,也存在有期徒刑10年的案例。
2019年11月18日
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