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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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兵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

发布者:周时兵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355人看过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对自己有利?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只约定要给付利息没有约定利率)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自2015年9月1日之后,利率按照“两线三区”划分。两线即年利率24%(即月利率2%,其实就是古时俗称的两分利)和年利率36%(即月息三分利),三区是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

约定年利率在24%(包括)以内的,为司法保护区,法院予以保护;

约定年利率在24%(不包括)至36%(包括)之间,为自然债务区,提起诉讼了,法院不会保护不予认可,如果借款人愿意自行履行的,法院也不反对。但是,如果借款人自行履行了之后又要求返还,则法院不予认可;

约定年利率在36%(不包括)以上的,为无效区,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也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3、需要注意的是,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法律规定年利率最高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而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从2015年3月开始最低的是六年期4.35%,最高的五年以上5.9%,显然直接约定月息2%能让出借人取得最大利益。而借款人,如果要求约定年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相对可以获益更多。笔者接触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约定各有不同,有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有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也有写月息2%的,是借贷双方博弈的结果。

没有约定罚息就一定不能主张罚息了么?

罚息是指借款人没有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内还款造成逾期,月还款部分的逾期,银行将以日为单位计算利息。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采用了罚息的说法,指的是逾期没有归还本金之时计算的惩罚性质的利息,即逾期利息。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出借人可以主张罚息,但是最多只能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罚息的;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罚息,但是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当然也可以直接主张按照24%计算。

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罚息么?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

在还款期到期之前,只计算期内利息,但是到期未还款,则出借人可能会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此时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一项,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中都会有这样一段话“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其他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纠纷),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除了计算罚息,还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来计算的,但是从2014年8月1日开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即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

假设本金为100万,则从判决生效次日起每天需要支付175元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此同时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还是计算到支付完毕为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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