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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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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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支持上诉人请求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者:屈建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某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某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内乡县某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某某、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主张某某公司账面显示欠某二公司540838.07元,而非600000元,某某公司未支付该款是因某二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不予解决、某二公司拖欠某某公司款项59720.27元和某二公司未在网上对已经卖出的车辆(发动机号)进行确认,导致某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取得国家补贴款170400元,某二公司违约在先,某某公司未支付所欠货款是履行抗辩权的合法维权行为,不存在违约,并提交某二公司的发货单、付款凭证、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农机补贴标准等证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某二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共向某某公司提供了多少车辆,某某公司已付款多少,某二公司尚欠某某公司多少款项,该款项是否应在某某公司欠款数额中予以扣减,某二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某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与某二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相关问题,一审未予查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6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公司、张某某、闫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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