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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诉上海强某有限公司、特某私人有限公司、中某(香港)实业有限公司、黄某船舶租用合同纠

作者:覃涛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次举报


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诉上海强某有限公司、特某私人有限公司、中某(香港)实业有限公司、黄某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扣押外轮案件中的多元化解






关键词


民事 船舶租用合同 船舶扣押 “三无”外轮 多元化解 能源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向上海强某有限公司租用风机安装船开展施工作业,“长某”轮系合同约定的备选船舶。为履行合作协议,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依约向上海强某有限公司支付锁船定金人民币2亿元整。直至项目风机安装完毕,被告上海强某有限公司既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也未退还原告支付的2亿元锁船定金。后各方就上述事宜签署协议,约定:特某私人有限公司(“长某”轮船舶所有人)及其关联公司中某(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与上海强某有限公司就欠付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的2亿元锁船定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黄某(曾为被告上海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对上海强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外,特某私人有限公司、中某(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将“长某”轮抵押给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长某”轮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8月18日,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诉请: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2.6亿元及利息;2.判令四被告承担律师费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2023年8月21日,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长某”轮。青岛海事法院于当日作出扣船裁定。扣押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轮原船籍国和船旗国为新加坡,因曾被光船租赁给中国天津某公司,在中国取得国籍和船名“长某”,但该轮在2022年12月31日被注销了中国国籍,船名“长某”已不复存在,即该轮目前处于无船籍港、无船旗国、无船名的‘三无’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船舶逃逸,法院当即将该轮扣押,同时要求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尽快补充提交该轮在原船籍国新加坡的登记资料。根据补充证据发现该轮于扣押后次日永久恢复了新加坡国籍,且恢复使用原英文名称“T* S*”。随后,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扣押特某私人有限公司所属的“T* S*”[曾用名为“长某”,IMO编号为9526***]轮船舶,至此,该船被成功扣押。





调解结果







2023年9月,青岛海事法院得知特某私人有限公司同案外人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已经就“T* S*”轮船舶的买卖事宜达成初步意向,而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对船舶被扣押的状态尚不知情,一旦特某私人有限公司与日本杰某株式会社签署买卖协议后在新加坡海事主管机关完成所有权转移,将导致无法实现船舶扣押应有的法律效果和后续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于是,青岛海事法院主动向日本杰某株式会社披露了案涉船舶被法院扣押的情况。

在得知日本杰某株式会社知情后有畏难退缩情绪、不想继续购买的情况下,青岛海事法院组织原被告和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六方进行听证程序,促成特某私人有限公司与日本杰某株式会社间买卖合同的同时,引导各方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并由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将部分买船款支付给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满足原告债权,达到各方共赢的目的。最终,各方于2023年12月14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约定以青岛海事法院为平台,进行案款转付。同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特某私人有限公司协调并确保案外人日本杰某株式会社向青岛海事法院支付人民币228797348元或者32000000美元,用于偿还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调解书作出后,案外人日本杰某株式会社于2023年12月18日支付了上述和解款项。当日,青岛海事法院将该案款转付给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并依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申请对船舶解除扣押。某海上风电有限公司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调解指引







1.扣押船舶期间发现船舶处于“三无”状态(即无船籍港、无船旗国、无船名)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发起扣押流程防止船舶转移,同时指导案件当事人补充完善相关信息资料,尽快以准确的船舶登记信息再行完善扣押。

2.对外轮进行海事保全后,如果船舶司法拍卖价款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出现因扣押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价值折损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全部实现等问题时,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已知的案外船舶购买人披露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协调推动案外船舶购买人参与诉讼或者听证等方式,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多方和解,最终实现海事保全程序目的和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3.在涉及域外案外人的履行方式协商中,难以找到中外各方均信任的资金监管机构作为转付平台的,此时基于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信用平台开展款项转付,推动案件及时、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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