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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病患者乘网约车拒系安全带 发生事故导致截瘫谁担责?

作者:覃涛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次举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但生活中,乘车不系安全带的人大有人在,有的人为了防止汽车总报警提示,一直将安全带卡扣插入锁舌中……

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网约车乘客自身患有颈椎病,仍不听司机劝阻,不系安全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致残。法院判决乘客自担20%的责任,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有何依据?



乘客坐网约车副驾驶拒绝系安全带

原告霍先生是在某网约车平台小程序中预约的“xx甄选”专车出行,被告汽车出租公司司机胡师傅接单载客。看到胡师傅驾驶的喷涂有“xx约车”标识的车到了,霍先生直接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

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贺航:霍先生上车之后,司机胡师傅就提醒他系好安全带,或者坐车辆后排,但霍先生因体型偏胖的原因,说系安全带不舒服,拒绝了,并且坚持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胡师傅没有坚持,驾驶车辆继续沿着西二环行驶,驾驶车辆过程中,与另一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霍先生因此不幸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司机胡师傅为全部责任。

网约车发生追尾 乘客截瘫

主审此案的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林涛说:在案的急救病历记载,霍先生受伤当时因脊髓损伤,已无法自主活动,是由医务人员搬运到急救车上后前往医院救治,诊断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颈椎椎间盘突出伤情等。

林涛:病例显示,入院当天,霍先生就做了一个颈后路单开门椎管扩大成型术,出院后继续在康复医院住院治疗数月。后来经司法鉴定后,霍先生颈脊髓损伤后截瘫,构成五级伤残,身体已经不能自主活动了。

司机胡师傅称事发时车速很慢,虽然发生追尾,但是损害后果轻微。因此申请霍先生的伤病关系鉴定。

林涛:这份鉴定结论认为,霍先生自身存在较严重的颈椎退行性病变,使他的颈椎遭受外力作用时,较正常人易发生颈脊髓损伤,但尚不足以直接导致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次损伤的主要原因还是外伤所至,而内因,就是他的基础病情,是次要因素。

乘客起诉要求司机、网约车平台、出租车公司赔偿

霍先生将司机胡师傅、某网约车平台、某汽车出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约150万元。

贺航:原告霍先生认为,胡师傅是某汽车出租公司的司机,他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被告胡师傅辩称,原告坐在前排,不听劝阻不系安全带,且事故碰撞不严重,原告自身颈椎病情应有一定参与度。网约车平台和出租车公司也进行了自己无责的答辩。

贺航:某网约车平台辩称,他们仅为提供用车信息服务的撮合平台,仅负责派单给某汽车出租公司司机,由司机负责承运,他们与胡师傅、某汽车出租公司仅为合作关系,且他们与某汽车出租公司签订的《网约车合作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某汽车出租公司承认胡师傅是他们公司员工,但辩称某平台是实质性筛选服务提供者和管理交易的主体,且应当为乘客投保乘员险而未投保,应为本案责任主体。


法院:网约车平台、出租车公司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林涛:司机胡师傅驾驶车辆注意力不集中,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经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胡师傅为某汽车出租公司的司机,某汽车出租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网约车平台通过司机提供运营服务,经了解每单收取固定比例的通道费。根据原告提供信息,“xx约车”是某网约车平台旗下重点服务品牌,胡师傅所驾驶的运营车辆张贴了相关标识。

证据显示,通过媒体宣传,其推广的“xx甄选”为专车升级产品,在提升乘客乘坐体验的同时,乘客所支付的费用也高于一般巡游出租车或者网约车。因此,某汽车出租公司为加盟某网约车平台“xx甄选”更新档次较高的车辆,双方的经营模式更类似于合作关系,对于造就“xx甄选”服务产品的作用缺一不可,与普通具有运营资质的网约车司机个人向平台申请后,直接挂靠在平台接单的模式不同。

林涛:虽然公司之间内部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并不必然对乘客具有抗辩力。法院认为,某汽车出租公司与某网约车平台应对原告合理主张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承担后,可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另行明确最终责任承担人。

乘客不系安全带违法 自担20%责任

对于霍先生的伤情鉴定,法院将如何判断呢?法院认为,经过鉴定,原告虽然存在自身基础病情,但撞击导致颈部过伸引起脊髓损伤是决定性因素,原告病情仅为次要因素,本案不再区分霍先生自身颈椎疾病和本次车祸外伤的参与度关系,行为人应赔偿原告全部合理合法损失。但是,霍先生拒绝系安全带的行为对最后责任的认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林涛: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原告自述因身体偏胖,不系安全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既然他已选择乘坐舒适性更好,轴距更宽的“xx甄选”车辆,那么完全可以选择宽敞的后排座椅。原告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与其脊髓损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他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损害,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原告应自担20%的责任。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法院最终判决汽车出租公司与网约车平台连带赔偿霍先生合理损失110多万元,而霍先生自担20%的责任。贺航提示: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交通安全无小事。

贺航:司机在乘客上车后应及时履行提示义务,明确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驾驶过程中注意安全、保持平稳,避免急刹车、急加速、突然变道等操作;乘客应避免侥幸心理,上车后务必系好安全带,如有自身特殊情况或任何不适,应多加注意并及时告知司机。

林涛:平台应积极履行管理义务,加强司机培训,完善安全提示机制,更好地应对和保障乘客安全,积极配合事故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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