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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夫妻一方完胜债权人诉讼

发布者:董强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628人看过

1从之前的庭审和双方的陈述来看以及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来看,原告起诉被告该笔借款是不真实的,原告到目前并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了该笔29万元的借款交付,对于如此大额的借款,仅仅凭借三笔取款就证明其借贷关系的成立,是不足以信服。并且我们从原告提供的这个三笔取款记录来看,均是先存进这三笔款项,而后又在当天或隔几天就迅速取出来,这种是不正常的交易习惯。是不应当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实际交付。

2、作为本案实际借款人的刘花却当庭毫无争辩的认定了该笔借款的事实,并且认为目前还欠原告借款26万元,而由法院调取的相关部分交易记录都能证明其原告与被告刘花已经发生过多笔银行转账记录,所以被告刘花不正当的放弃其抗辩的权利,却主动承认该笔债务,有悖法律规定和常理,其行为是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情形。

3、原告作为借款人,在庭审中就借款用途以及借款、还款事实前后发生多次矛盾的陈述(一会在诉状中陈述是缺少经营周转资金、一会说是经营和购买汽车、有一会说是不知道用途),而就借款用途按照原告所陈述和被告刘花实际借款用途,是能够说明当初如果原告借款给被告刘花该笔款项的话,那么原告是知道该笔款项就是用于公司经营周转的,至少是能够证明该笔款项是未用于两被告双方的共同生活,同时被告吴明的收入也无需刘花来承担家庭的开支,所以该笔借款即使是真实的话,那么也是与被告吴明无关的,应当认定该笔借款是属于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刘花所开办的公司债务。

4、两被告在今年的825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而且原告是知晓此事的,然而在201596,又要求被告刘花个人对此债务进行确认,此债务也是由刘花个人所进行的确认,也未要求被告吴明予以确认,由此可见,该笔债务原告也认可是属于刘花个人债务或所开办的公司债务。

5、通过上述证据以及原告和刘花的种种反常情况来看,已经可以充分证明了原告的诉讼是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的情形,希望法院能够严格审查予以确认。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见提供人:董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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