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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

发布者:董强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6日|分类:侵权 |6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件描述:原告姚某诉被告谈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谈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告与妻子育有两个子女,原告作为上门女婿欲购买一套房子以备养老,以后两个子女谁对自己好就将此房给谁。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原告与被告商量,由原告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暂时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被告的名下,原告享有实际所有权,同时,被告也承诺,房屋登记到被告名下后,被告随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原告就在江都区仙女镇创新洋气房产服务部中介服务人员刘某、吕某的介绍下,原告本人购买了刘某转让的江都区某镇的商品房一套。

  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购房款40万元交给刘某,并于2013年12月23日用该房抵押,并由扬州市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43万元,将购房所欠尾款全部给付刘某。之后,原告本人逐月还贷。

  原告购买上述房屋后,本人一直居住在该房中,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也在原告处,被告在与原告的QQ聊天记录中,也承诺原告想过户就配合过户,房产是原告的,被告不要不义之财。这些都证明了该房产是原告所有。但原告真正要求被告配合变更房产证名字时,被告却不予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原告购买的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名称由谈某变更为实际购买人姚某。

  被告谈某辩称:1、原告所诉的是所有权确认案件,我方认为被告是与该房屋的卖家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间发生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已办理了过户及交付房屋等手续,该买卖行为和买卖关系均是合法有效的,与本案的原告并无任何房屋买卖的关系;

  2、即使该房屋原告能够证明是原告出资购买的,那么原告也是基于原被告双方的情人关系以及在当初为了讨好和追求被告并表示真心与被告相爱的,而自愿拿出部分购房资金赠与给被告,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姚某将其出资购买上述争议房产并登记在被告谈某名下的行为、被告谈某提供的照片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曾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原告购买该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被告谈某名下,应系赠予行为,这更符合常情,原告诉称其作为上门女婿购买上述争议房屋以备养老,以后两个子女谁对自己好就将此房给谁,并因此与被告谈某商量将房屋登记在被告谈某名下的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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