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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权属没搞清,维权遭“碰壁”

作者:张国珍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次举报


01

案件详情



美艺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金属工艺制品、铜雕美术作品等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在铜工艺制品、家具、文创饰品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该公司在电商平台设有网店,销售其自有品牌的铜工艺品、铜雕艺术品等产品。其中,一款名为“鲸鱼”的铜制摆件广受市场欢迎。




美艺公司发现东函公司(化名)网店中销售的一款铜制摆件与“鲸鱼”产品高度相似,以东函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东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02

法院审理



美艺公司主张《鲸鱼》作品系法人作品,且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美艺公司提交的作品手稿系打印件,手稿上未见任何署名,其在网店发售涉案作品的商品时也未进行权利声明


美艺公司称,《鲸鱼》作品系由其组织内部员工共同完成,作品代表法人意志,公司对作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为此,美艺公司提交了《法人作品声明》予以佐证。


但同时,美艺公司还提交了由参与创作的员工出具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声明》,表示《鲸鱼》作品系员工利用公司技术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法人作品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职务作品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属于自然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因此,美艺公司同时主张《鲸鱼》作品为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说法显属自相矛盾,且经审查美艺公司在案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该作品构成法人作品,亦不足以证明构成职务作品。综上,美艺公司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鲸鱼》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艺公司以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要求东函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美艺公司的全部诉请。美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法官寄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涉及著作权的纠纷中,判断作品著作权归属,即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系著作权人或依法取得著作权授权的主体,是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归属】部分特别针对法人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品等分别明确了权属确定规则。


原告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需提供据以享有著作权或获得授权的证明材料,如创作底稿、作品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合同等,且上述权属证明材料仍需吻合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属确定规则。


本案中,美艺公司主张《鲸鱼》为法人作品,其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又提交了显示《鲸鱼》为职务作品的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无法认定美艺公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或依法取得著作权授权的主体身份,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任何类型的作品,作者或著作权人在作品被创作过程中不仅要把精力放在独创性表达的创作上,还应重视创作过程的“留痕”,对能够证明作者身份、厘清作品权属关系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应予妥善保存,以便作品的后续使用、流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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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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