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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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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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指控的成功辩护

作者:杨玉林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2次举报

2011年一月的一天,一个40多岁的女子心情沉重的走进了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当时正是我值班。这位大姐坐下以后,通过了解得知她的丈夫丁某(化名)和孩子丁某某(化名)因为涉嫌盗窃被抓了,案子现在已经到了检察院,而且其中有一次还打了人,可能公诉机关要按照盗窃罪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向这位大姐详细解释了办案机关的办案流程,盗窃罪以及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解与适用、定罪量刑等问题,大姐听了我的解释后决定委托我及单位另一位律师为其儿子和丈夫的辩护。

办理了相关的委托代理手续后,我们先与办案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到检察院查阅了相关的案件材料,了解到丁某父子多次伙同他人参与盗窃,而且有一次盗窃后在返回的路上打了人。同时了解到检察机关将以盗窃罪及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我又到看守所会见了我的当事人丁某某---这位大姐的儿子,一个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会见时我详细了解了涉嫌转化为抢劫那一次的盗窃情况: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丁某、丁某某及张某一起驾车到一个村子盗窃家禽,三人将车停在村外的路上,然后三人进村去盗窃家禽,盗窃之后张某将盗窃的家禽放在车后备箱内,丁某父子在据轿车十米左右的地方休息。这时丁某某听见村里有摩托车启动的声音,接着看见一个人(李某)骑着摩托车驶出了村子直奔三人驾驶的轿车而去。在车前该人与张某争吵起来,丁某某跑过去就打了该人一拳,该人从摩托车上倒地后,丁某父子又拳打脚踢了几下(李某是否打了不确定)后三人驾车离开。通过与丁某律师的沟通,基本确认了该事实。

案子到了法院,检察院果然以盗窃罪及抢劫罪对丁某父子提起公诉。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庭审计划,并精心准备了辩护意见。尤其是转化为抢劫这一起案件。

2011年三月,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就抢劫一罪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就抢劫罪的指控,检察院提供了丁某父子及李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李某村里的医生的证言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等以证实丁某父子构成抢劫罪。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供的以上证据,我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 关于抢劫罪部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受害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转化为抢劫犯罪。

按照上述解释的规定,在本案中,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对其采取阻止或者抓捕措施的人进行伤害且致受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

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及现有证据,首先、被告人丁某某并没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意图。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身份不得而知,其对被害人孙立松进行打击只是因为双方言语不和、被害人多管闲事,并不是因为害怕被害人抓他;

其次、在客观方面,当时被害人孙立松并没有要阻止、抓捕任何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表示,甚至被害人都不知道被告人是否就是偷鸡的人。而且现也无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

公诉机关出具文登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文公(刑)鉴(伤)字【2010】187号鉴定文书欲证实受害人孙立松伤情属轻微伤。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文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该鉴定文书不是依据客观事实而做出的。该案发生在2010年2月6日,直到2010年12月办案机关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被害人孙立松受伤后没有到任何正规医院进行诊治,更没有关于当时伤情的任何书面材料,鉴定机构仅以受害人及所谓的南桥村中心卫生院医生孙国强的证言就认定受害人的伤情,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根据其描述认为受害人孙立松腰部、肋部均骨折,但是根据文登市泽头镇卫生院的诊断显示,受害人孙立松腰部及肋部均未有骨折的迹象,足以否定其证言的客观性。其次、根据公安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的标准第3.9条款规定, 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的才属轻微伤。现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受害人孙立松被伤害后视力下降。显然,鉴定机构依据该条做出的结论是错误的。最后,该鉴定结论只有一位法医师的签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本案都不具备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成立。

最终,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及丁某某犯有抢劫罪的指控。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四年执行。


      杨玉林律师,威海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山东东方未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