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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相关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是否可以执

发布者:和燕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211人看过

    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相关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是否可以执行该计价文件?

    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裁定书:关于应否执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增加工程造价1044649元的问题。经查,案涉楼栋中的11#楼工程开工令显示,2014627日开始施工,表明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自该日即开始实际履行,双方于2014819日签订的《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系施工后补签的合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1471日起执行,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因本案双方未在《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适用该标准,故一、二审判决根据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认定案涉工程不适用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并对该项费用不予增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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