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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和燕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8次举报


  买卖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民事行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一般都会在买卖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但有时为了快速成交或因交易习惯、交易频繁、交易方信用一贯良好等原因,会存在不少交易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实务上,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用于证明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比较有限。当事人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付款记录、发票等)形成证据链从而证明买卖事实的存在,但上述间接证据亦存在被推翻或不被认定的情况。

  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以防发生纠纷。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交易主体、标的物状况、价格数量、交付使用、售后维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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