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演唱会收录他人演唱歌曲,可能会侵犯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信息网络直播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
但在合理范围内收录他人演唱歌曲是可以不构成侵权的,具体如下:
1、获得演唱者自身同意的前提下,是可以在演唱会现场录用歌曲的。比如演唱者在开演唱前和开场时已经有作声明,可以使用电子设备收录歌曲。
2、收录歌曲不做他用,只是为了供个人欣赏的,这属于《著作权法》的第22条合理使用的第一款情形;
3、该演唱会是一场免费他人已经唱过歌曲的表演,没有向公众索要门票等费用,也没有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此时收录歌曲也属于《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的第一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