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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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43人看过


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通用定义见于1958年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对于“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在协议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它适用于指明某一产品来源于那里,其品质和特点完全或本质上是得益于该处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另一个可以供我们检验的定义来源于欧盟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第2081/92号规定》,在这一规定的第2条第2款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一个特殊的地点或一个国家的名称,它被用以形容一件农产品或食品源于该地区、地点或者国家,并且该产品的品质和特点本质上或完全是由于该地区的独特的地理环境所具有的自然和人文因素造成的。该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前期的准备都是在当地完成的”。  

《巴黎公约》只是在第1节第2款中规定“来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应予以保护。一般说来,“来源标记”就是地理标记,它仅表示产品来源,“原产地名称”是“来源标记”的分支,即某产品的特殊品质是源于某地区的独特的地理因素,它不仅表示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还表示产品达到了非常严格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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