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 执业资质:1411520**********

  • 执业机构: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其他无需婚前房产公证的情况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735人看过


1、婚前一方已取得产权证的。据《婚姻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婚前的财产永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者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这种情形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因此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按揭买房,并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日后离婚,因对对方进行补偿,要注意的是,需补偿的婚后还贷的钱的一半,它只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部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