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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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9年01月31日|分类:医疗纠纷 |465人看过


 《侵权责任法》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法律 敎育 网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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