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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权律师
执业资质:1411520**********
执业机构: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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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39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信阳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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