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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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被盗 交易平台无需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541人看过


  1、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比特币是一种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属于融资交易活动中的代币类型,且不受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监管。比特币的价格波动非常大,因此吸引了许多投机者的目光。

  我国目前对于比特币持有的是严格控制监管的态度,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在外国,比特币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

  首先,应否定比特币的货币性质。由于比特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其次,比特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与财产属性。比特币虽然不是合法货币,但是系比特币持有人付出一定顶级对价后所得到的,因此比特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最后,比特币究竟是电子数据还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动产,目前尚无定论。《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该条款来看,我国法律不禁止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从某种程度来看,比特币亦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如果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财产,则应属于动产。也有观点认为比特币仅是储存于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信息。

  此前的司法判例中,有法院认定比特币属于持有人的合法动产,如遭窃取并被提现,则应按盗窃罪来处理;但也有法院认为比特币仅是存在于网络中的电子数据,如持有人的比特币遭窃取,则应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处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裁判观点分别体现了比特币的“财产说”与“数据说”。但目前仍未形成主流观点或通说观点。

  2、发行与开展比特币业务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后,我国就明确了对于比特币等虚拟代币的整治与监管态度:

  第一、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开展代币融资活动的应立即停止,并做出清退等安排;

  第二、禁止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相关的业务。金融机构及其他支付机构不得为代币发行提供开立账户、交易、清算等业务;

  第三、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管。禁止交易平台再从事代币的兑换、买卖、中介业务。

  3、比特币交易的风险承担规则

  虽然我国禁止了代币融资活动的发行、交易、结算、兑换等业务,但是并未明文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以及个人的比特币交易行为。从我国对比特币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中也可以看出,国家还是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即比特币持有者的权益的。

  但是国家保护的仅是比特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而非其交易行为,也非因比特币而产生的债务。国家对个人进行比特币交易持有的是既不禁止、也不保护的态度,且国家明确了个人在比特币交易中“风险自担”的处理原则,即虚假资产、经营失败等风险均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比特币还具有交易平台脆弱的特点,容易被黑客所攻击。交易者还需警惕比特币被盗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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