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课题组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访谈座谈等方式,经过近两年的跟踪,对2017年以来陪审制大合议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
一、运行情况
1。启动原因的基本考虑。“一审两陪”或者“两审一陪”的合议组织结构,使得缺乏内行经验的陪审员信服于专业法官。在陪审意见对裁判的影响力上,48.6%的陪审员选择“没有影响”,40.6%的陪审员选择“偶尔产生影响”。法官和陪审员都认为,陪审员的意见对法官裁判的影响不大。为了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宗旨和功能,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裁判的可接受度,鼓楼法院决定选择代表性案件推行陪审制大合议庭。
2。适用范围与组成方式。2017年以来,鼓楼法院审理的7件民商事、刑事案件采用了大合议制,适用比例未超过普通程序案件的5%,其中采用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的“3+4”模式的5件,采用“3+2”模式的2件。这些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共利益,采用大合议制能充分发挥陪审员生活阅历丰富、了解当地社情民意的优势。
3。信心提升与民主落实。在大合议制庭审中,陪审员参审信心得到较大提升,75.1%的陪审员选择在与法官意见不一致时“坚持个人意见”;79.2%认为“发表观点信心比以往”有很大提升;在问及信心提升原因时,66.7%选择“陪审人数占优势,说话有底气了”,87.5%选择“得到法官的尊重”,91.7%的陪审员在法官有效指引下,“有话可说”。所有陪审员都指出庭前法官会通知安排阅卷,与之前47.6%偶尔阅卷形成较大反差。62.5%认为自己在庭审中会主动发问,较普通陪审高出40.6%。
4。适度区分与决策模式。72.3%的陪审员和69.5%的法官认为,陪审员仅对事实认定行使审判权,并为法官提供裁判建议。鼓楼法院就案件评议过程适当区分了事实审和法律审,事实部分由陪审员先行发言,法官予以指引;就事实认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采用票决方式,合议结论至少需要有法官和陪审员各一票的多数意见,表决情况详细录入合议笔录和陪审员信息库。
二、存在问题
1。合议庭评议的连贯性有待保障。裁判合议准确性需要法官和陪审员对庭审的清晰记忆。在案件数量激增的背景下,法官审判压力巨大,不同法官对庭审节奏控制与驾驭能力亦差异较大,不少庭审在上班时间不能有效完结,再行组织评议不太现实;加之先易后难的结案习惯,使得评议时间与庭审时间距离久远,陪审员对于占有量本就不大的庭审信息印象更加模糊,在合议评议过程中很难发表一些有价值的意见。
2。陪审员仍然非常依赖法官。法官是一种需拥有专业技艺、思维模式、法律素养的职业。面对纷繁复杂的多样化纠纷、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和复杂精深的法律规则,依靠大众思维和经验较难应对。由于陪审员不具有法官的技艺理性和实践经验,即使通过集中培训也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外行对内行的信服使他们强烈的依赖法官。
3。法律审和事实审区分难。依据试点改革方案,陪审员在合议时仅就案件事实认定部分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以体现民间智慧与司法逻辑取长补短的改革思路。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并非想象中的界限明晰,基于社情民意的事实认定,也会触及法律适用,牵扯到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证据认定方法等专业理论,准确厘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亦是此次试点改革的难点所在。
4。法官指示与释法不充分。法官的指示能鼓励陪审员独立发表质疑观点,有效防范群体思维,助力合议庭成员随机抽取规则的落实。目前法官指示主要适用于合议阶段,适用空间有限,法官释法不充分、不准确会影响到陪审员对法律认知的获取,可能误导陪审员。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法官的指引职责。基于照顾陪审员知识结构和方便理解的原则,法官在庭前或者庭审之初,就需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法律规范、诉讼程序作出相应的解说和提示,最好以问题列表的形式,就合议庭存在争议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当事人责任承担和分配、法律适用等归纳出具体明确的表决事项。
2。强化陪审员的实质参与。法院和法官要改变裁判本位主义的观念,明确认识陪审员具有独立的司法地位。法官要尊重陪审员的职务行为,鼓励陪审员在庭审和合议过程中大胆发问和发表意见。对陪审员的意见法官须予以正面回应并加以论证说理,合议庭对陪审员的不同意见支持与否均应充分体现在裁判文书中。
3。落实合议规则的司法民主。要尊重和重视少数陪审员意见,而不是简单地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少数意见论证有力、逻辑清晰、分析论证更符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时,应采纳少数意见,减少出现掌握真理的少数意见因决策的僵化形式被排斥在正确裁决之外的情况,避免合议庭决策校正机制的失灵。
4。保障陪审员参与庭前程序。案件信息的获取是合议庭判断与决策的基础,陪审员只有尽可能多地参与审理全过程,才能给法庭评议带来异质性,真正发挥不同背景的合议庭成员对最后评议结果的作用和贡献。法官应当保证陪审员阅卷的时间,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