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安全保障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8日12时许,何某、夏某、朱某、翟某四人在南京路建材港对面固始特色菜馆(固始鹅块)吃饭时,该店老板李某在为何某等人加酒精时,未将酒精炉中火焰熄灭,导致酒精突然燃烧,被告受到惊吓,甩出酒精四溅,将朱某、何某烧伤。其中原告朱某头部、面部被烧伤,被送至信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面、颈、胸浅二度,双上肢、双手深二度)。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信明德司鉴所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及案号:
法院认为:餐饮经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地,而液体酒精属于易燃易爆品,危险性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餐饮业经营者在使用液体酒精作为燃料时,应当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使用,对此,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和具体实施的员工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在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加注酒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下一篇
闫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上一篇
杨某交通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