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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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交通建设公司工程款经济仲裁案例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641人看过

  河南XX交通建设公司工程款经济仲裁案例

               

   案情简介:根据协议书仲裁条款,河南XX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由申请人向信阳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1228日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据此,被申请人将其取得施工权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申请人,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却违法合同约定拒绝与申请人决算至今未还,使申请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申请人根据此协议及相关《合同法》规定提起仲裁。20151231日,仲裁庭按照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现此案已审结。

   争议焦点:1、双方于20091228日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是否有效?2、申请人代表与被申请人于2015525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3、被申请人于2015525日就其工程结决算及付款事宜出具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裁决书内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091228日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因申请人无施工资质应属无效协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文)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双方于2015525日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作为本案仲裁裁决的依据。

据此,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10万元。本案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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