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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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9525人看过

安置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于具体到某某市某某号楼,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毛坯房)

2.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等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该房屋的交易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向乙双方转让的事项还包括:

1、该房屋将来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之前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所产生的利益)和处分权;

3、该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等相关权益;

4、与该安置房屋相关的其他权益(与其他享有拆迁安置房的拆迁户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有关房屋的具体状况,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居住条件,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其他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诉,并保证该房屋在任何时候不发生与甲方有关的继承关系。

第四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甲方应保证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并排除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并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该房屋符合过户条件(以该小区安置户能办理过户为依据)时 ______日内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门完成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延误,影响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独自承担 。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2014年____月____日)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到开发商、房屋主管部门进行一系列设立、变更登记)、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不超过30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按该房屋交易金额的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的交易价款为28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乙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并配合完成一系列与房屋有关的变更手续后的当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款人民币28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乙方支付交易价款后,甲方声明放弃因该房屋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所产生的利益)。

第九条、该房屋正式交付前,已经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主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任何合同条款(注明:若甲方仅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的违约情形则适用本合同第七条的违约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合同成立但不能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解除的情形),甲方应无条件返还购房款并按当时房屋市场价承担30%的赔偿金。

对方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3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留存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均不存在重大误解且完全自愿。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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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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