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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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审查 |9309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政和花园C区9幢1单元501号室,建筑面积为137.2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24.42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2.78平方米),另附9号楼29号储藏室。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甲方须配合乙方完成过户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3.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等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有关房屋的具体状况,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居住条件,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其他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诉,并保证该房屋在任何时候不发生与甲方有关的继承关系。

第三条

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四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甲方应保证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该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门完成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延误,影响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行政法规等主客观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付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

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独自承担 。

第六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迟延保证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迟延保证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54万元。乙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后向甲方一次性付款人民币51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余款人民币3万元整(大写:叁万元整),待甲方完成上述约定的义务后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前,已经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转让价格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3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留存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地 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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