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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9390人看过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孙某,男,24岁,住址。。。,系豫。。号二轮摩托车驾驶者。

被申请人:智某,男,56岁,住址,系xx牌电动三轮车驾驶者。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智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智某违反交通安全法,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多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具体表现情况如下:

1、智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里正常行驶,然而被申请人在非机动车道内大行其道,致事故发生,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该事故发生于2014年7月21日21时40分,107国道一职高门前路段,正值夜晚,周围路灯昏暗,加上路过一职高门前,人流量大,属事故多发路段。被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当分清路况,保持警惕,并慢速通行,做到降低车速审慎驾驶的义务,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可是被申请人却罔顾限速标志,严重超速,将正常行驶的申请人撞到倒在地,拖行长达6米远,最终导致申请人受伤严重,至今还在医院重症监护室里昏迷不醒,生命堪忧。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请求贵支队依法纠正下属基层大队的不正确做法,还我一个公道。

3、被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从而以高速行驶状态导致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刹车,从而将申请人连人带车拖行6米远,由于巨大的撞击力,导致申请人重度颅脑损伤,生命一度垂危。现场并未发现紧急刹车的痕迹,这说明被申请人驾驶该车在事故发生前,注意力不集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刹车致使该车直接撞翻摩托车,而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进而导致现场状况很是惨烈。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被申请人驾驶的非机动车不符合道路通行安全标准。被申请人对驾驶的牧野金鹿牌电动三轮车进行过重大改装,从而完全破坏了该电动三轮车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使其更具杀伤力和破坏力,也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宗旨,进而对他人的人身健康产生了

安全隐患。事实上也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此种违法行为,才将申请人死死的挡在车窗之外,直至申请人被撞出车道。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具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二、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虽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情形却不完全符合事实。理由如下:

1、申请人是完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靠右侧驾驶车辆,并没有与被申请人相向行驶。事实上申请人的家位于一职高的正对面,申请人由南向北回家的途中必须要经过一职高门前路段,然后穿过马路,才能回到家中。碰巧的是,事故的发生就是在申请人拐弯回家的一刹那。为避让对方来车,申请人将车停靠在路边,然而由于对方车速过猛,加之对方未集中注意力紧急刹车,将路边的申请人严重撞伤,至今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此种情况下,不能以此认定申请人违反靠右侧行驶的规定,更没有重要过错,当然不能承担不应有的责任。无论如何也不能因为片面的事实,机械的搬弄法条,就将无罪之人,打入天牢。法律之所以权威,是因为它很真诚,让人觉得公正。由此可见,浉河区勤务大队的事故认定并不能做到查明事实,更不能让人心悦诚服。事故认定书的理解是滥用扭曲了相向行驶之规定,申请人不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三、事故认定在归责事实的陈述上明显有失公正。

1、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过错行为故意偏袒,有意掩盖,提之过少,过于皮毛,蜻蜓点水,在不能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断章取义,并不能做到客观公正。

2、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上违反程序方面的规定。首先,交警并没有详细询问目击证人,对存在的客观事实并没有采信,而是一味地听从被申请人的话语,在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任何询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事故认定书,实在有违公平公正,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让人信服。

3、理解过于片面,不能全面的把握客观事实,以致对于同样的事实发生错误的理解,思想上过于教条主义,不能做到实事求是。浉河区勤务大队错误的理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相向行驶规定,套用法条,没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故发生在一个十字路口,事发当时申请人并没有驾车行驶而是停靠在路边让行,就在此刻被申请人驾驶的非机动车超速行驶将其撞伤昏迷过去,从始自终申请人都是靠右侧通行,而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该事故的发生,申请人的严重伤残,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被申请人缺乏责任心,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让申请人一度徘徊在生死边缘。一场交通事故、严重的颅脑损伤、巨大的医疗费用,四处借钱后的一筹莫展,被申请人的冷酷无情,让原本并不富裕的农村家庭从此一贫如洗。更可悲的是,被申请人自从赔偿5000元后便一直再未露面,电话也不接,并拒绝任何赔偿。让一颗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

上说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律为准绳,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来证明:(1)车速对比:作为非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被申请人车速明显过高(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反映了双方行驶路线及责任大小程度(3)现场监控录像,客观真实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经过。(4)证人证言,叙述了事发经过。(4)车辆检验报告,显示事发车辆的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被申请人的过错情况看,还是从申请人的过错看,被申请人的过错都远远大于申请人,所以被申请人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依法复核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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