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人向我咨询有关学生伤害方面的纠纷,我在详细了解对方的事实概况之后并耐心的给当事人以分析,虽然只是一件咨询,但是对我们来说还是具有学习意义的。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是有条件限制的,主要表现在主体,空间,时间三个方面即主体是在校学生,空间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设施、生活设施等,时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其次,在我们的具体实践当中,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类型:1、学校校舍及设备不安全事故2、学校饮食安全事故3、学校教学或者课外活动事故4、学校及教师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5、学校组织活动失职事故6、对学生自身身体照顾不周造成的事故7、学校救护不力事故8、教师错误行为事故9、教师不作为事故10、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在当事人的咨询中主要是由于学校在发现了学生的伤害之后没有及时通知其家长,最后造成了该损害事实的扩大,后学生家属不愿意,认为学校并没有完全履行其责任,最后学校也是认识到自身的过失,为了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还是积极赔偿了。
我想说的是,学生毕竟是在学校受到的伤害,学校必须对此给一个合情合法的答复,而不是一味的逃避责任,学生家长必须在第一时间给孩子完善的照顾,避免留下一生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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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不得索要证明